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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物论文格式范本

   日期:2021-06-22     来源:www.zhixueshuo.com    作者:智学网    浏览:789    评论:0    
核心提示:  伴随现代科技的进步,与人类对大家所存活的地球认识不断增长,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的保护与生物安全问题走进了大家的视线,并

  伴随现代科技的进步,与人类对大家所存活的地球认识不断增长,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的保护与生物安全问题走进了大家的视线,并日益得到大家的关注。我们整理了初中生物论文格式范本,欢迎阅读!

  初中生物论文格式范本篇一

  论生物安全法

  内容摘要:生物安全问题是国际 社会和国内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生物安全法是维护生物安全的法律保障。本文介绍了当代生物安全的基本问题,论述了国际生物安全法、外国生物安全法、地区生物安全法和国内生物安全法的基本状况,并对怎么样加大国内生物安全立法提出了建议。

  关键字: 环境资源法 生物安全 生态安全 国家安全

  生物安全是指生物种群的存活 进步处于不受人类不当活动干扰、侵害、损害、威胁的正常状况并,所谓正常状况即该生物种的个体总量处于动态平衡的稳定状况。依据达尔文的生物进化理论和生态系统理论,不但生物个体的“生老病死”是自然现象,而且各种生物物种都处于“自然选择,物竞天择,适者存活,优胜劣汰”的自然状况,都处于生物链、食物链中的某一环节,即都处于“吃与被吃”的存活角逐状况。因此,生物安全不是指生物个体正常的“病与死”,更不是指生物物种不受“存活角逐”的自然威胁,而是指生物物种不受人类不当活动的干扰和侵害。所谓人类不当活动是指违背自然生态规律的人类活动,包括开发、借助生物资源的生产活动、买卖活动和技术活动。从人类生态系统的看法看,人类也处于生态系统之中,生物安全不是指生物资源不应让人类正常消费和合理借助,而是指违背自然生态规律的人类活动对生物存活进步的不当影响和有害影响。生物安全问题是指因为人类不当活动干扰、侵害、损害、威胁生物种群的正常存活进步而引起的问题,包括生物、生态系统、人体健康和公私财产遭到污染、破坏、损害等问题。

  生物安全是生态安全或环境安全的一个要紧范围。国际上一些 政治家觉得威胁国家安全的不仅仅是外敌入侵,诸如外来物种的入侵、转基因生物的蔓延、基因食品的污染、生物多样性的锐减等生物安全问题也危及人类的将来和进步,也直接影响着国家安全。维护生物安全,防治生物安全问题,对于保护和改变生态环境,保障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国家安全,促进 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进步,具备要紧的意义;而生物安全法则是维护生物安全的效果最好的武器和方法。

  1、生物安全问题

  进入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伴随人类大规模地开发借助生物资源和各种生物技术的创造运用,生物安全问题日益突出。海洋污染使“生命摇篮”垂危,热带雨林消失使“地球肺部”受损,水土流失和水域围垦所导致的湿地降低正在侵蚀“地球之肾”,物种锐减使人类相依为命的“朋友”愈加少,环境致变、生物工程和无性繁殖等新技术的开发 应用使人类对将来忧虑重重。这部分生物安全问题的严峻形势是促进生物安全成为国家安全和国际和平问题的基本动因之一。下面重点介绍如下几个方面的生物安全问题。

  生物技术所引起的生物安全问题

  一些科学家预言,21世纪将是生物技术的世纪。生物安全是在生物技术、生物工程飞速进步的基础上产生的一项新的 工作,是当代环境保护的 热门问题,也是环保部门和环境立法的新课题。现在已有不少国家通过了生物安全的 管理方法

  依据《生物多样性公约》第2条的规定:“lsquo;生物技术rsquo;是指用生物系统、生物体或其衍生物的任何技术应用,以制作或改变商品或过程以供特定作用与功效。”[3] 这种生物技术是广义的生物技术,它包括传统的生物技术和现代生物技术。狭义的生物技术仅指现代生物技术,在现代生物技术中对人类造福最大且最具备潜在风险的是诸如克隆技术、胚胎移植技术、基因重组技术、DNA重组技术、细胞杂交技术等为代表的现代生物技术等基因工程技术。

  当代生物技术,尤其是转基因技术的很多应用,对经济进步、 农业生产、医药卫生、社会伦理等都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现在,对生物技术所可能引起的生物安全问题,尤其是对自由研究、制造、引入、投放和排放转基因有机物或转基因生物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和安全问题,已经引起很多国家的关注和学术界的争论。刚开始对生物技术安全性的争论源自美国和一些工业发达国家的学术界,后来逐步扩展到工业、农业、商业等部门和 文化、道德等社会生活范围。多数学者觉得,因生物技术而导致的影响,其中既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既有正面的推进用途,也有负面的风险;既可以为人类带来巨大的利益,也会因管理或处置不当而对人类和环境导致非常大的不利影响;既能提供巨大的生产力和社会财富,又可能对社会、经济、人体健康和环境带来负面影响。有的科学家觉得,生物技术利大于弊,对现代生物技术的担忧是多余的,人类既然可以创造生物技术,也可以驾驭它。比如,微生物是早在20亿年前就已在地球上存活的最古老的生命,丰富的微生物是地球上最茂盛、变化最大、最为有用的有机生物。Bt细菌是一种具备杀虫特质的微生物,作为农药在农作物上喷洒已有40多年的历史,是现在世界农药市场上销量最大、且尚未发现对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不好的影响的生物杀虫剂。Bt细菌可以释放出一种杀虫毒素,生物工程学家将这种细菌的基因提取出来,注入到一种对抗生素具备免疫基因的脱氧核糖核酸中,然后将这种带有两种基因的脱氧核糖核酸植入到细菌中,再将细菌放到抗生素环境中,使那些带有BT杀虫基因又对抗生素具备免疫能力的细菌存活下来,再将这种细菌的脱氧核糖核酸抽出来,注入到玉米的细胞中,这种玉米就具备了对诸如螟蛾等玉米害虫的杀虫能力。在美国,环保局已经批准带有BT抗虫基因的农作物投入市场,带有Bt抗虫基因的玉米、棉花和马铃薯等作物已大面积种植。但,很多研究和事实表明,生物技术弄得不好会产生紧急的环境问题,尤其是生物安全问题。绿色和平 组织指出,因为带有抗虫性的转基因BT玉米的竞价,已经毒杀了不少雀鸟和昆虫,同时也提升了一些昆虫的抗药性;他们觉得,伴随带有杀虫基因作物的普及,农作物害虫的抵抗力会增加,工厂不能不生产出更具备杀虫力的农药,从而进一步毒化生态环境。为此,该组织于1998年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指控环保局批准人工改转基因的农作物投入市场是紧急失职的行为;同时,有100多个生态保护组织和农业协会在指控环保局的诉状上签名,觉得转基因农作物的扩散会对整个农业的前途构成威胁,需要美国环保局收回决定。2001年1月27日,绿色和平组织成员阻止了一艘载有2万吨转基因大豆的阿根廷货船停泊在丹麦的奥胡斯港。丹麦是阿根廷大豆的主要进口国,而阿根廷国内生产的大豆有90%是经过基因改良的大豆,绿色和平组织的行动已使阿根廷的转基因大豆出口十分困难。欧盟在1997年做出决定,允许瑞士诺瓦迪斯农业化学公司销售这种人工转基因玉米;但,决订做出之后,卢森堡、意大利、奥地利等国以保护消费者健康为由,相继禁止在本国供应和用这种转基因玉米。法国于1998年2月宣布不反对销售、但反对种植这种转基因玉米。同年4月,欧洲议会需要暂时冻结这种玉米进入市场,欧盟负责人类、动物健康和农药的三个委员会受命重新研究人工移植Bt玉米案。因为绿色和平等组织一直反对人为地改变植物的基因,因而有关转基因农作物的问题不但引发了一场国际环保官司,也引起了一个国际性的大辩论[4].概括起来,主要表

  目前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转基因生物可能对 环境水平、生态系统或生态平稳产生不利影响。一些科学家觉得,转基因生物在自然界中释放将污染自然基因库,打破原有些生态平衡,对生态环境产生难以预料的冲击,其潜在威胁不亚于核扩散。有的转基因生物进入自然环境或生态系统后,植物通过花粉传播,动物和微生物通过杂交,会将转基因特质传给其他动植物和微生物,使其他动植物产生病虫害,紧急的会因此搅乱原有些生态平衡、生态秩序。比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的研?a href='//www.xuexila.com/yangsheng/kesou/' target='_blank'>咳嗽痹?001年英国《自然》杂志上 发表文章觉得,野生物种一旦被经过重组的遗传基因污染,它们的多样性就会渐渐丧失,粮食作物的安全保障将遭到紧急威胁。专家们从墨西哥南部采集的6种野生玉米样本中发现,在4种玉米中有经过重组的遗传基因。环保 组织指责“生物技术企业的这种危险正染指大自然”。[5]美国康乃尔大学昆虫学家罗西等于1999年在《自然》杂志上发表文章指出,实验证明转基因抗虫玉米的花粉伤害美国公众喜欢的一种蝴蝶──大斑蝶的幼虫[6].有一种转基因鲈鱼由于成长特别迅速,在10年之内致使400多种鱼类绝迹[7].转转因植物会把抗药性转移给野生植物,致使产生抗除草剂的“超级野草”,给生态环境导致灾难性的后果。近年来,在英国、丹麦、挪威等国曾发生政府或农民反对种植转基因油菜的事件和风潮[8],英国、爱尔兰和苏格兰的转基因农作物试验场已经遭到反对遗传工程活动分子的破坏。这部分人觉得,转基因植物的花粉可能污染农民的农作物,使这部分作物的天然状况处于风险之中。在1998年,爱尔兰一些转基因的甜菜作物已被从试验场除掉,苏格兰一块土地上的转基因油菜被连根拔掉;在英国其他地方的21处转基因农作物试验地也遭到了破坏;而在1997年只有3处;抗议的浪潮过去席卷整个欧洲。

  第二,转基因生物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紧急的可以致癌和其他遗传病。其中转基因技术[9]、转基因工程[10]和转基因生物[11]最引人关注。自1983年世界上第一例转基因植物培育成功到2000年,全世界共有50多种农作物基因工程商品被正式批准投入产品化生产。从1996年~1999年全球已有12个国家种植了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由1996年的170万公顷进步到1999年的3990万公顷。到1999年,全球转基因食物的销售额已经高达20多亿美元,1998年全球大豆已有52%是转基因商品[12].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最大的首推美国,占世界种植面积的72%[13].到2000年,美国55%的大豆、50%的棉花和30%的玉米都是转基因品种。美国市场已有转基因食品4000种。加拿大有60%的食品包含了转基因成份。现在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已经引起世人的注意。英国的研究职员普斯陶伊在1998年通过新闻媒介向世人展示了他的研究结果:实验鼠在食用转基因土豆10天后,其肾、脾和消化道都出现了损伤。该项实验告诉大家,转基因技术会给人类带来风险[14] .有的转基因生物或其商品含有转基因活生物体或病毒,当让人食用后可以引起人体各种疾病,在美国和其他一些国家已经发现因服用转基因生物体或其商品而致使人体疾病甚至死亡的事件。[15]荷兰科学家宣布,转转因食品会把抗药性转移给有害细菌,致使产生“超级病菌”,给人类导致灾难性的后果。

  第三,转基因生物可能对人类 社会秩序产生不利影响。包括克隆技术、遗传工程在内的现代科技,不只将所有自然物加以人化,也在将人予以物化。伴随诸如克隆技术等现代生物技术的进步,尤其是克隆人或人体器官技术,人体和动物之间的基因交换或移植技术,当代社会出现的人体器官移植、器官捐赠、精子交易、加盟妈妈等现象已经将人体的一部分作为物或产品,而克隆人的设计、生产、销售、储藏和交易,则将人本身作为物或产品,这大概引起新的种族歧视、性别歧视、人身产品化、侵犯人的尊严等新的伦理道德问题,紧急的会导致新的社会伦理风险、 经济风险和社会动荡。1997年2月23日,英国爱丁堡罗斯林研究所的科学家成功地用成年绵羊的体细胞无性繁殖或克隆出了世界第一只绵羊“多莉”。2001年11月25日,坐落于美国马萨诸塞州的伍斯特的先进细胞技术公司宣布,该公司初次借助克隆技术培育出人类早期胚胎;另一家名为集体克隆的美国公司也宣布他们已经克隆出人类胚胎细胞,并声称其最后目的是克隆人。人类胚胎中的干细胞又称万能细胞,它可以被培育出各种适合人类身体的器官,对治疗人类疾病极为有利。初次克隆出人类早期胚胎在美国和全世界掀起轩然大波,大家觉得关于人类生命秘密的潘多拉盒子终于让人类自己打开了,这是迈出克隆人的第一步。美国天主教网盟主席兼前美国驻梵蒂冈大使罗蒙?弗林指出:“在某种程度上说,这是 医学界的突破。但我相信它会带来人类道德上的崩溃。人类的繁殖目前已经操纵在几个男性的手中。”克隆羊和克隆人类胚胎干细胞的成功意味着人工造人已经成为可能,克隆人将彻底改变人类生命繁衍的自然方法,是一种脱离人的自然性血缘关系即爸爸妈妈亲情的无性繁殖,因而克隆人是一种典型的人工人,是一种生商品、产品、人工物,这将使人自己成为人的产品,人与物的差别与界限将模糊不清。尽管现在很多国家已经通过立法禁止克隆人[16],但从长远的、进步的看法看,克隆人的出现将是早晚的问题。根据产品经济和市场规律,每一个人都会期望用最佳良的基因来克隆自己所期望的相同种类和后代;大家可以像交易一般物品那样进行自己或他人的交易,人将在民商法中作为一种“物”进行买卖和交易。对于一个克隆人来讲,他既是人又是物;对于克隆市场来讲,克隆人既是市场主体,又是市场买卖交易的客体。从法律角度看,克隆人最深刻的本质和对民法最严峻的挑战,是对民法中自然人的自然性的否定;克隆人的出现还大概使人从自然人变为人造人、从法律主体变为客体,从而带来一系列法律和法律理论问题。这意味着关于人与人类的基本法律定义将变得模糊不清,人的法律定义需要重新概念。这种现象,不止是作为客体的物的范围扩大,也是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物之间界限的缩小或消失。

  第四,基因武器可能对人类带来毁灭性的危险。基因武器是指运用遗传工程技术,在一些致病细菌或病毒中接入能对抗一般疫苗或药物的基因,产生具备显著抗药性的致病菌,或者在一些本来不会致病的微生物体内接入致病基因,而制造出来的新型生物制剂。就是说,通过使用DNA重组技术改变细菌或病毒,使不致病的细菌或病毒成为能致病的,使可用疫苗或药物预防和救治的疾病变得难于预防和治疗。因为人类不同种群的遗传基因是不同的,将不同基因组合的种族作为基因武器的攻击目的是完全可行的,这种新型武器被叫做“种族武器”。依据美国国家人类基因组研究中心的 报告,由多国联合开发的人类基因组 计划,预计于2003年完成,届时将可排列出组成人类染色体的30亿个碱基对的D

  NA序列。一旦不同种群的DNA被排列出来,就可以生产出针对不同人类种群的基因武器。据英国 医学协会发布的《生物工程技术──生物武器》 专题 报告预测,基因武器的问世将不会晚于2010年。美国政府2000年用于生物工程研究的经费为20亿美元,坐落于马里兰州的美国军事医学研究所其实就是基因武器研究中心。据称,美国曾借助细胞中的脱氧核糖核酸的生物催化用途,把一种病毒的DNA离别出来与另一种病毒的DNA相结合,拼接成一种具备剧毒的基因毒素──“热毒素”,只用万分之一毫克就能毒死100只猫;只用20克就可以使全球60亿人死于一旦。学会基因武器的人不必兴师动众,只须将基因细菌或病毒喷洒在空气中或者倒入饮用水里,就可以让成千上万的人毙命。[17]伴随转基因生物武器的研究和 应用,大概引起新的军备竞赛和战争危险,假如对基因武器失去理智或控制,大概危及人类 社会的存活。在人类科技高度 进步的今天,很多善良而正直的人都在发问:大家是要给子孙后代留下一个和平的世纪还是一个黑暗恐怖的世纪?

  外来物种入侵所引起的生物安全问题

  21世纪第一个国际生物多样性日[18]的主题被定为“生物多样性与外来入侵物种 管理”,这表明人类开始广泛关注外来入侵物种及其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外来物种对生态 环境的入侵是导致生物多样性丧失和生物安全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现在已经成为生态环境范围的研究 热门。在自然界长期的进化过程中,动植物与其天敌相互协调,将各自的种群限制在肯定的栖息环境和数目范围内,形成了稳定的生态平衡系统。当一种动植物传入一新的栖息环境后,在适合的气候、土壤、水分及传播条件下,因为缺少原产地天敌的抑制,极易大肆蔓延,形成大面积单优群落,破坏当地的动植物生态平衡,危及当地濒危动植物的存活。事实证明,引进外来物种得当,会带来巨额的财富,而盲目引进外来物种,有时会破坏生态平衡,紧急时甚至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据 统计,现在全世界有3亿以上的人在处于旅游的过程当中,天天有200万人在越过国际边界,每年有50亿吨以上的船运货物越过大洋和其他水道,天天大约3000~10000个水生生物物种随全世界船舶压舱水在移动,并被排放到异地,这部分都为世界大多数地方生物的混合创造了条件。[19]因外来物种入侵导致的 经济损失触目惊心。据美国、印度、南非等国向联合国提交的研究报告,这3个国家每年受外来入侵物种导致的经济损失分别为1500、1300和800多亿美元。现在美国已经成立由联邦环境保护局、 农业部和国防部等10个部门组成的外来物种入侵管理委员会,拟定全海外来物种入侵防治 计划。[20]

  物种灭绝问题

  在人类马上进入21世纪之际,国际自然与自然资源保护网盟公布了全球物种受危情况:现在濒临灭绝危险的野生动植物共10954种;全球鱼类的1/3,哺乳类的、鸟类的、爬行类的1/4,都已高度濒危。在IUCN公布的2000年红皮书中,已有17种动物物种被重新划定级别,比如中国的藏羚羊已经从易危级,上升为濒危级,已经距最后的级别即灭绝级不远了。红皮书宣布一个个物种受危,等于宣告它一步步走向终结。

  据科学家预言[21],在21世纪灭绝物种的数目可能会增加10倍。科学研究表明,到2100年,地球上1/3~2/3的植物、动物与其它有机体将消失。这部分物种大规模死亡的现象和大约6500万年前恐龙消亡差不多。但当时物种消亡的时间持续了几十万年,而目前一些物种则在几百年甚至几十年内就消亡了。参与由联合国和世界银行资助的一项调查的近200名科学家觉得,在过去的100年中,地球上的潮湿地带降低了一半,约20%淡水鱼及9%树种消亡或濒临灭绝。

  比如,黑脉金斑蝶是一种体形较大的美洲彩色蝴蝶,在它的浅色翅膀上有黑色翅脉和橙色花斑。每年11月,来自美国和加拿大的1~14亿只黑脉金斑蝶,经过大约4830公里的长距离迁徙,到达墨西哥中部的5个洲和米却肯州,在那儿的冷杉林过冬。到第二年的2~3月飞回北方。因为在过去的28年中很多砍伐树木,到2001年黑脉金斑蝶过冬区域的40%的森林已经消失,黑脉金斑蝶的“安全住所”遭到威胁。为了保护黑脉金斑蝶这一长期远距离迁徙的神秘物种,“墨西哥-加拿大-美国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态系统三边委员会”成立了黑脉金斑蝶 工作组,在美国、加拿大的资助下,墨西哥打造了方圆56万公里的黑脉金斑蝶保护区。墨西哥总统福克斯于2001年4月成立了“国家森林委员会”和黑脉金斑蝶信托基金。黑脉金斑蝶信托基金将依据政府的计划,以每立方米木材18.19美元的价格向黑脉金斑蝶栖息地的中心地带的1.25万居民购买“砍伐权”,使他们不再砍伐树木;同时以每公顷12.19美元的价格支付那些保护森林资源和植树造林的当地居民;另外还加大了环境执法工作,依法严格查处保护区中的伐木活动。墨西哥总统福克斯觉得:“黑脉金斑蝶与自然界的其它物种一样,是人类的财产。它们不仅仅是是一个国家、一个区域或一个 组织的财产。因此,大家所有些人都有责任保护它们,让它们存活下去。”[22]

  2、生态安全法的进步概况

  国际生物安全法的概况

  生物安全是国际社会十分注意的一个问题,到2001年,《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国际食品标准委员会拟定的《食品标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拟定的《国际生物技术安全技术准则》,世界贸易组织拟定的《关于贸易技术壁垒的规定》、《关于卫生和植物卫生手段的协议》、《关于环境卫生和植物卫生指标的协定》,经济合作与进步组织《生物技术安全考虑》,《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条款或国际法律政策文件,已有生物安全方面的内容。

  在国际上,较早与生物安全有关的法律政策性文件是《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承诺》,它是一项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已有110多个国家加入。它与植物遗传资源委员会一道一同构成联合国粮农组织保护和借助植物遗传资源全球系统,已有140多个国家参加此系统。该承诺的宗旨是保障在目前或以后具备要紧经济价值的植物遗传资源的探查、采集、保存、评价、借助和可得性。1991年11月,植物遗传资源委员会在其拟定的《联合国粮农组织关于植物生物技术行为国际准则的草案》中,有关于对转基因生物体处置和释放的安全准则和需要。1993年4月植物遗传资源委员会作出的关于修订《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承诺》的决议,需要各国进行谈判,以便使该承诺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相协调。

  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6条明确规定,需要各国采取所有必要手段以预防引进、降低和控制因为故意或偶然在海洋环境某一特定部分引进外来的或新的物种导致海洋环境可能发生重大和有害的变化。

  在1985年,为了加大对生物安全的管理,联合国工业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成立了一个非正式的“生物安全特别工作组”;联合国

  粮农 组织于1991年加入该 工作组。

  国际 经济与合作组织于1985年 发表了《关于重组DNA安全问题的蓝皮书》,将转基因生物体用的安全性问题列入了大规模工业生产规范之中。该组织还分别于1986年和1992年发布有关重组DNA安全问题和生物技术安全问题的文件。

  联合国工业 进步组织《UNIDO 秘书长关于生物体 环境释放行为的自愿性准则》是一项不具备法律约束力、靠各国自愿遵守的国际性文件。该准则适用于所有阶段上的转基因生物体的研究、开发、贸易、 应用和处置,其重点是强调转基因生物体的环境影响及其风险评价,约束向环境引入转基因生物体的行为。它对各国政府和从事有关基因工程、基因商品尤其是转基因生物的研究、开发、贸易、应用和处置的个人或法人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各国政府应该指定负责转基因生物体事务的主管当局,打造、推行和检查国内有关的规范或机制,保证由独立机构对转基因生物体进行风险评价及其科学审查,保证对转基因生物的研究、生产场地进行监测,保证在向环境引入转基因生物之前通报当地政府,保证对公众、有关他国和国际组织提供有关情报。从事有关基因工程、商品的研究者和建议者应考虑有关生物体、引入地址及其周围环境的特质,引入生物体的条件,评价需要,对研究档案和资料的需要,向有关政府主管当局和公众提供有关情报资料的需要等。

  《21世纪议程》已经将环境保护与“一个更安全、更兴盛的将来”、一个“安全的”多边贸易规范和“人类对安全稳定的自然环境的需要”等环境安全问题 联系起来。该议程第16章“生物技术的环境无害化 管理”专门就生物技术的环境无害化管理提出了建议。该章指出:生物技术的研究应用不只有巨大的、正面的 社会、经济和 文化影响,而且有巨大的、反面的社会经济、生态环境和文化影响;为了确保生物技术的环境无害化管理,应该小心地进步和应用生物技术;应该通过生物技术的风险评估、风险管理、进行国际合作等渠道来确保生物技术的安全开发、应用、交流和 出售。

  《生物多样性公约》[23]是有关生物安全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全球性公约,该公约规定的内容大都与生物安全管理有关。比如,为了预防外来物种入侵,该公约第8条规定:需要预防和控制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该公约还规定:“每一缔约国应直接或需要其管辖下提供以上第3款所指生物体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将该缔约国在处置这种生物体方面规定的用和安全条例的任何现有资料与有关该生物体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的任何现有资料,提供给将要引进这部分生物体的缔约国”:“缔约国应考虑是不是需要一项议定书,规定适合程序,特别包括事先知情协议,适用于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久用产生不利影响的由生物技术改变的任何活生物体的安全出售、处置和用,并考虑该议定书的形式”。该款提出了签订有关由生物技术改变的活生物体的安全出售、处置和用的议定书的建议。依据上述规定,生物技术安全问题是该公约后续谈判的主要议题之一。1995年11月在印度尼西亚雅加达召开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二届缔约方大会通过第11/5号决定,决定成立一个特别工作组负责起草《生物安全议定书》,着手进行签订该议定书的谈判;第五届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大会于2000年5月26日在内罗毕结束,64个国家及欧盟分别于5月15日和6月5日在联合国内罗毕办事处和纽约总部正式签署了《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国内于2000年8月签署该议定书,是第70个签署国。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关于生物技术生物安全的国际技术准则》于1995年12月11~14日在埃及开罗举行的政府指定专家全球协商会议上通过,是一个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政策文件。该准则是在生物安全管理方面内容比较全方位的一个国际文件,集中了现有些全球性、地区性和国家级生物安全管理法律文件中的一同的规定和原则。其目的是为了形成关于评价生物技术安全,查明有关管理生物技术的可预见的风险,与对生物技术安全进行监测、研究和情报交流的机制。其用途是在关于生物安全的议定书签订之前为各国提供一个有关生物安全管理的临时性机制,在议定书签订之后作为它的补充。该准则看重对所应用的生物技术的风险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尤其是对那些具备非自然形成的结构的生物的管理;强调剖析生物体的特质,生物的用方法,与受纳环境的特质;看重打造生物技术国际情报交流机制,打造有关生物技术可能带来的跨界环境影响的国际通报规范。

  外国生物安全法的概况

  1973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旧金山分校的Herber Boyer教授和斯坦福大学的Stanley Cohen教授进行了人类历史上首次有目的的重组尝试,首创了重组DNA技术,开辟了分子生物学向工程化、实用化进步的新范围。就在DNA技术诞生后不久的1975年,美国一些生物学家在加利福尼亚的会议上指出DNA技术可能对环境和人类产生巨大的风险或危险。1976年6月23日,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拟定了世界上第一个实验室基因工程规则-《重组DNA分子实验准则》。因为当时对这一新技术的利弊影响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对可能由此项技术致使的风险估计过于紧急,因而对该技术有不少非常严的限制;之后曾对该准则多次进行修改,原有些限制性条约的85%被放宽或简化了。但,现在美国基因工程农商品的产品化仍然需要经过 农业部、食品和药物管理局与环保局的层层严格审批。之后联邦德国、法国、英国等30多个国家相继拟定了相同种类准则,其中大部分国家以美国的《重组DNA分子实验准则》为蓝本。

  现在美国与生物安全有关的法规主要有:《联邦仪器药品和化妆品法》、《有毒物质控制法》、《联邦植物杀虫法》、《植物检疫法》、《联邦种子法》、《濒危物种法》、《联邦杀虫、杀真菌、杀啮齿动物法》等。在动植物基因资源保护方面,美国于1970年颁布了《植物品种保护法》。联合国环境与进步会议之后,美国已从单纯关注两大社会阵营之间的策略对抗、军事对峙的传统外交目的和政策向环境外交方面做出要紧的策略调整,已经将环境问题与美国的国家安全利益愈加紧密地联系在一块,已经将环境目的纳入其长远的外交日程和国际策略目的之中。1996年2月14日,美国国务卿克里斯托弗在《环境政策和国家利益》一文中觉得:“世界范围的环境退化,威胁到美国的国家兴盛。这是由于,紧急的污染直接风险农田、牲畜、渔业和其他对全球兴盛至关要紧的生物资源。污染对于一个国家国民健康的损害,将对该国的制造业、服务业和农业生产力导致巨大损失。”同年4月,美国前国务卿克里斯托夫在斯坦福大学发表了题为《美海外交与21世纪全球的环境挑战》的讲演,他提出:“在克林顿总统及戈尔总统强有力的领导下,大家政府开始认识到,大家能否进步自己的全球利益与怎么样借助地球自然资源密切有关,因此大家决心给予环境问题应有些地位:即置其于美国

  主要外交政策之中”:“ 环境对美国的国家利益具备深远影响”。该讲演比较系统地讲解了美国的环境外交政策,提出了一些构成美国对外政策和包括生物安全在内的环境安全的新定义。

  澳大利亚于1987年成立了基因调控咨询委员会、国家生物安全委员会和生物安全学术委员会,基因调控咨询委员会已经颁布《小规模和大规模转基因有机物 工作准则》和《转基因有机物释放准则》。

  在亚洲,现在印度的生物技术部、环境部、 农业部和林业部分别设立了负责生物技术安全的机构,各邦和县也有生物技术安全的 管理机构。日本科技部早在1979年颁布了《重组DNA实验准则》,农业部、林业部和渔业部于1992年4月颁布了《重组DNA生物体在农业、林业、渔业、食品工业和其他有关工业部门的 应用准则》,国际贸易和工业部拟定了《重组DNA技术的工业应用准则》。印度生物技术安全委员会在1983年颁布了一套生物技术安全准则,1989年了颁布了《危险微生物、遗传工程生物或细胞的生产、应用、进出口和贮藏细节》,于1990年推行《重组DNA安全准则》。2000年3月6日,日本科技厅提出了“关于有关人体克隆技术等规定的法律案”,禁止把用人体细胞移植到未受精卵后制造的克隆胚胎移植到人或动物的子宫内;禁止人和动物细胞融合而成的混合胚胎的移植。

  在非洲,大多数国家的生物技术水平比较落后、没拟定或推行有关生物安全方面的法规,但尼日利亚、肯尼亚、津巴布韦、乌干达、南非等国已经拟定或正在拟定生物安全规章。南非于1977年成立了“南非遗传实验委员会”,负责审批与重组DNA技术研究有关的研究 申请。该委员会于1996年起草了《转基因生物法案》。

  在拉丁美洲,自1991年“美洲国家间农业合作研究院”发起召开有关会议后,接着于1992年在阿根廷、1994年在哥伦比亚和哥斯达黎加相继举行了有关会议。阿根廷农业部已拟定《转基因植物实验准则》,巴西和墨西哥已颁布生物安全法规,巴拉圭和乌拉圭正在拟定生物安全规章。

  俄罗斯已于1996年拟定《联邦遗传工程活动国家调整法》。

  欧盟及其成员国有关生物安全的法规

  1.欧盟成员国有关生物安全的法规

  欧盟有关生物安全的法规是在一些成员国主动采取生物安全手段和推行安全法规后进行的。法国、德国、英国、丹麦、瑞典、挪威等欧盟国家均已拟定各自的生物安全法规,成立了诸如“转基因咨询委员会”等机构。

  奥地利于1994年拟定了《基因技术法》,到2000年已有200多个条例涉及到生物技术范围。

  在生物基因资源的安全性管理方面,英国于1978年拟定了《重组DNA分子实验准则》1989年颁布了《遗传操作规则》、1992年颁布了《转基因生物体条例》、1997年修订发布了《遗传改良生物有意释放和危险评价规则》。要1992年的《环境保护法》第6编中规定了对转基因生物体向环境释放和向市场投放的管理手段。英国依据克隆方法的不同,对克隆人的违法行为者分别处以2~10年以下的徒刑。

  丹麦于1991年6月发布了《环境与基因工程法》,全方位规定了基因工程环境安全管理的目的与适用范围、转基因生物的批准和监督与有关行政处罚、申诉等内容。假如查明转基因生物对环境、自然和人体构成风险,有关管理部门可临时限制或禁止已获批准转基因生物的用或销售。依据这一法律,丹麦环境与能源部还先后拟定了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环境释放与上市销售、运输与进口等的审批许可和收费等规定。同年11月发布了《运输和进口转基因生物法令》。

  挪威于1993年发布了《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和用法》和《与生物技术应用有关的药品法》。拟定《基因技术法》的目的是确保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和用,在伦理和 社会等方面是公正的,是符合可持续 进步原则的,并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构成风险。该法的内容包括通常规定、封闭用、小心释放、推行等,所有转基因生物的环境释放都需要实行风险评价和审批规范、上市销售要实行标识规范。依据该法,挪威于1998年颁布了《转基因生物运输和进口条例》,对转基因生物的进口、运输、标识、包装、事故与实行等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如该条例明确规定,在运输中,在每一转基因生物的包装物上应以挪威语或 英语标明含有转基因生物的物种名字、提供者与同意者的地址与电话,需要记录转基因生物的每个环节,包括运输的时间、路线、交接和出货方法等。《挪威食品法》也规定了转基因仪器需要实行标识和审批规范,禁止含有抗抗生素基因的食品。2001年,为进一健全综合性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挪威专门成立了独立的生物多样性法规委员会,其 秘书处设在环境部。

  在动植物基因资源保护方面,德国于1985年颁布了《品种保护法》、《联邦物种保护条例》等;在生物基因资源的安全性管理方面,德国先后拟定了《重组DNA分子实验准则》、《基因技术法》、《基因技术安全条例》、《胚胎保护法》等。德国新的生物技术法于1990年7月1日生效。该法的目的是预防生物技术的用和其商品对人和环境构成的危险;对生物技术的进步和用规定研究框架;对生物技术的科技可能性提出倡导。该法规定,只有获得生物技术许可证的设施才能借助和生产GMOs.假如设施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种条件,则许可证需要授与。除此之外,许可证设施内的所有生物技术操作还需要获得特别许可。许可程序与妨害控制的法规类似,包括公开听证会。生物技术设施和生物技术操作需要服从政府机关的严格监督,所有有关安全的事故需要向有关机关 报告。生物技术操作可分为四类:没危险、低度危险、通常危险、高度危险。法律对每种生物技术操作规定了不一样的安全手段,推行生物技术的联邦法令将对此作出详细规定。生物技术运营者要对GMOs导致的损害负责,损害赔偿金的最高数额为1亿6千万马克。

  在1992年以前,法国对基因工程微生物的排放没作出限制性规定,但这部分行业需要听取基因工程委员会的建议。基因工程委员会依据微生物及其生产工序的危险性对其作出分类,生物分子工程委员会就借助生物技术工序生产的物质的用和基因工程微生物的排放提出建议。在生物基因资源的安全性管理方面,法国于1992年颁布了《控制遗传物质被改变了的机体的用和扩散法》。法国对违反克隆人禁止法令者判20年以下徒刑。

  瑞典拟定了《基因技术法》和《基因技术活动条例》等生物安全法规。1999年推行的综合性《环境法典》在第13章中对转基因生物的安全问题作了专门规定,在第2章、第14章也有生物安全和生物技术商品的规定。瑞典还拟定了有关转基因生物封闭用和环境释放的推行条例。

  因为生物安全尤其是转基因生物安全涉及到很多新的科技范围,为了小心起见,现在欧盟国家对其管理通常实行综合性的、多部门的管理体制和严格审批规范。比如,在丹麦,转基因生物的封闭用、环境释放和上市销售均由环境与能源部主管,有关 申请由其批准,食品、 农业和渔业部及卫生部等部门参与动物和人体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对转基因生物研究、 环境释放和上市销售的申请,森林与自然保护局需征求50多个管理与科研机构和非政府 组织的建议,并通报欧盟成员国,在综合各方面的反馈建议后,向环境与能源部提出审批建议,再由丹麦议会的空间规划和环境委员会作出最后审批决定。在挪威,环境部负责本国履行《生物安全议定书》和欧盟生物安全指令等事务的统一监督和协调,该部设有专门的办事机构,除依据《基因工程法》推行统一管理外,还具体负责转基因活生物的管理,同时负责协调有关生物安全的16个部门,如渔业部、卫生和 社会事务部、农业部、外交部、贸易和工业部、食品管理局、农业检验检疫局、生物技术专家咨询委员会等。在瑞典,形成了环保部门统一管理和各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如环境部所属国家化学品检验局负责转基因微生物的管理,国家渔业委员会负责转基因水生生物的管理,国家森林委员会负责转基因森林树木的管理,国家农业委员会负责转基因动植物的管理,国家食品管理局负责转基因食品的管理,医药商品管理局负责转基因医药商品的管理。瑞典环境部所属的国家环境保护局和一个由议员、科学家和法律专家等组成的独立的基因技术咨询委员会,在生物安全管理中承担综合协调、监督和咨询的职能,各部门的决定需要通过瑞典基因技术咨询委员会的咨询,向环保局事先征求建议或事后备案,同意环保局的监督。

  2.欧盟有关生物安全的法规

  除去全球性生物安全条款外,还签署了不少地区性国际生物安全条款或法律性文件。比如,1979年9月19日签署的《欧洲野生生物与自然界保护公约》需要缔约国承担严格控制引进非原生物种的义务。《关于地中海特别保护区的巴塞罗那公约附加议定书》规定,禁止引进可能对公约用范围内的生态系统、生境和当地物种导致有害影响的物种。

  欧共体早在1984年2月就打造了一个生物技术委员会,负责协调一同体内生物技术政策;在1986年曾召开各国有关官员讨论有关生物安全问题。

  欧盟有关生物安全的法规较多,其中欧共体《关于转基因微生物的封闭借助的指令》、《关于对环境小心引入转基因商品的指令》和《关于从事转基因生物员工安全保护的指令》是生物安全范围的三个要紧法规,对成员国 应用有关转基因生物体作了统一规定,其目的是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

  《关于转基因微生物的封闭借助的指令》规定了有关转基因微生物封闭借助的管理手段,主要包括:对转基因微生物进行分类;事先评估转基因微生物封闭借助对人和环境的影响;遵守有关惯例和安全卫生规则;向政府主管当局 报告初次借助转基因微生物的设施的状况;保存有关记录资料并向有关职员事先通报转基因封闭借助状况;就有关活动拟定应对 计划,采取应对手段,进行现场检查。

  《关于对环境小心引入转基因商品的指令》规定了为研究和开发目的将转基因生物引入环境,与为商业目的将转基因生物投向市场的管理手段;规定成员国成立有法定资格的权威管理机构,并承担审查和推行的责任。前者主要包括:事前向有关成员国的有关当局通报有关状况,如转基因生物的情报、受纳环境的情况、被引入的转基因生物与受纳环境的关系、监测、控制、废物处置和应对计划;在引入前需要向主管当局公告该引入活动对人体和环境的影响,并应得到有关主管当局的书面批准;公众咨询,欧共体委员会与成员国之间的情报交流。后者主要包括:就投入活动对人体和环境的影响进行风险剖析;有关商品需要遵守欧共体的商品立法;有关商品包装和标志的建议;如涉及新品,生产者和引入者都需要单独公告主管当局;向主管当局公告拟投入的转基因生物的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在投入市场前需要向主管当局公告该投入活动对人体和环境的影响,并应得到有关主管当局的书面批准。为了保障转基因生物商品上市的安全,该指令规定了一套有关审批投放申请的国际决定程序。成员国主管当局在收到有关变基因生物商品投入的申请或公告后,应将该公告连同主管当局的建议呈报给欧共体委员会;欧共体委员会在收到有关材料后需要立即抄送给所有成员国的主管当局;假如没成员国反对,则该投入成员国的主管当局应以书面文件批准该投入并报告其他成员国和欧共体;假如某成员国对投入表示反对,且不可以达成一致建议,则由欧共体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对该商品投入作出决定。该程序最后可需要欧共体理事会以“有限多数表决”就该投入作出决定。如理事会赞同该商品投入,则该国主管当局可发出书面批准,且不必再公告就可以在市场流通。如某成员国有可证明的原因觉得经批准的商品构成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危险或威胁,则可暂时限制该商品在该国领土上的用和销售。该指令规定,基因工程的每一次微生物排放都需要获得许可,但商业性排放和实验性排放的程序不同;从1992年起,欧共体在其成员国推行关于基因工程微生物商品实验性应用和商业性应用的指令。

  欧盟理事会于1998年6月16日辩论了《关于修改小心释放转基因商品的90/220/EEC指令的指令》[25]草案,议会于1998年十月对指令草案提出了建议。该指令确立了风险评价的一同原则,引入了试验性排放的分类规范。

  欧洲委员会设立的欧洲生物多样性工作组曾多次发出警告说:欧洲的濒危动植物正以高源于然情况4倍的速度走向灭绝。为了保护易受损害的区域及动植物,加大对从北极圈到地中海盆地的保护区、进行 互联网化管理,欧盟相继拟定了一系列有关保护野生物及其生境的法规。在1997年《关于一同体生物多样性策略》[26]中,提出将生物多样性纳入到有关的一同体的跨范围政策之中去,以推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策略。

  2001年2月14日,欧洲议会通过一项关于转基因生物生产和销售的新规则,对怎么样标明、测试转基因的食物、饲料、种子、医药制品等方面作了更为严格的规定。依据新规则,在植物基因中加入抗菌素的做法会在将来8年中被分阶段淘汰。

  3、中国生物的安全问题和生物安全法

  中国的生物安全问题

  现在,国内环境、生态和资源安全的形势相当严峻。中国资源总量是大国,人均占有量是小国,资源借助效率是弱国。中国资源组合不够理想、后备资源不足、人均占有量少,环境污染紧急、治理赶不上污染速度,资源相对紧缺、供需形势严峻,是一个环境特征突出、环境问题相当紧急的国家,在生态安全问题方面也不例外。

  中国有多种多样的生态系统,是世界上三大动植物基因库之一。国内是世界上主要拓展转基因生物开发的国家之一,在部分范围已经形成相当的生产规模。到2000年,全球用于转基因作物种植的面积达4420万公顷。中国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达50万公顷,居世界第4位,有6种转基因植物已被批准产品化。[27]同时,国内也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破坏比较紧急、生物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国家,高等植物中濒危或接近濒危的物

  种4000~5000种,约占总数的15~20%,高于世界10~15%的平均水平。在联合国《国际濒危物种贸易公约》列出的640种世界濒危物种中,国内有156种,约占总数的1/4.据世界银行1997年完成的 报告,仅测算中国大方污染和水污染带来的对人体健康、农林渔业及其他损失每年达540亿美元。

  依据早期 统计资料,截至1970年,原产世界各地引种到国内来的植物837种,录是267科,约占国内栽培植物的25~33%.据对国内农田、牧场、水域等生境的初步统计,现在国内已知的高等植物类型为3万种,已知外来有害植物约有100种。比如在国内南方常见发生为害的水花生、水葫芦就是在二十世纪50~70年代作为有益植物人为竞价种植的。[28]中国也是遭受外来物种入侵紧急灾害的国家之一,据统计,松材线虫、湿地松粉蚧、松突圆蚧、美国白蛾、松干蚧等森林入侵害虫紧急发生与风险的面积在国内每年已达150万公顷左右。美洲斑潜蝇、马铃薯甲虫、非洲大蜗牛等 农业入侵害虫近年来每年紧急发生面积达到140~160万公顷。一些境外入侵害虫对国内生物多样性和农业生产所导致的巨大威胁,已经到了难以控制的地步。1994年入侵国内的美洲斑潜蝇,现在发生面积100多万公顷,每年的防治成本就需4.5亿元。几种主要外来入侵物种导致的 经济损失平均每年达574亿元人民币。[29]比如,飞机草与紫茎泽兰,原产中美洲,大约于二十世纪初从中缅、中越边境传入国内云南南部。现已广泛分布于云南、广西、四川等不少区域,仅云南就有2470万公顷。它们以密集成片的单优植物群落出现,大肆排挤当地植物、影响栽培植物成长、堵塞水渠,妨碍交通,现在已经紧急威胁到国内的生物多样性重要区域之一──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内的很多物种的存活和 进步。紫茎泽兰含有些毒素容易引起马匹的气喘病,因而紧急风险当地畜牧业的进步;紫茎泽兰在开花时能引起人的过敏成人两性疾病,农民下田沤肥时引起手脚皮肤炎,当地百姓称之为烂脚草。据调查,紫茎泽兰传入四川凉山州后,仅10余年就侵占各类草地43.9万亩,合计损失牧草5.17亿公斤,导致经济损失2100万元人民币。又如,国内云南洱海原有22种土著鱼,包括味道极为鲜美的大理弓鱼等8种洱海特有鱼种。二十世纪60年代,大家为了追求渔业产量,陆续起向洱海投放了高产的青、草、链、鳙等家鱼,并混入一些杂鱼鱼种。因为这部分外来杂鱼具备非常强的适应能力、角逐能力,它们飞速繁殖,非常快挤占了土著鱼的存活空间。到90年代,大理弓鱼等8种洱海特有鱼种几乎面临灭绝。

  中国生物安全法的概况

  中国政府十分看重生物安全问题,自1979年9月13日五届人大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 环境保护法》后,国内的环境立法和环境法制建设进步非常快,现在环境法已进步成为一个内容丰富、功能齐备、结构合理、数目繁多的环境法体系。到2000年,国内已经颁布6部环境保护法律,9部自然资源法律,30多部环境保护与资源 管理行政法规,30多部与可持续进步有关的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395项各类环境标准,600多地方环境保护、资源管理法规,其中包括诸如《植物新产品种保护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技术性环境安全的政策文件和法律法规。国内《标准化法》明确规定:对工业商品的安全应拟定标准;拟定标准应当有益于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植物检疫条例》及《植物检疫条例推行细节》、《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推行条例》,对预防引进外来物种和动植物病虫草害具备要紧用途。《食品卫生法》含有预防食品安全问题的内容。

  为了加大对转基因商品的管理和法律控制,1993年12月24日国家科委发布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方法》,1996年7月十日农业部发布了《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方法》,2001年5月9日国务院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国务院朱?基签署第304号令公布。自《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方法》实行以来,农业部从1997年3月至1999年12月共受理6批农业生物基因工程体及其商品安全性评价 申请260项,批准205项。其中批准产品化生产33项,批准环境释放74项,批准中间试验98项。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了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管理体制: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 工作;国务院打造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规范,由农业、科技、环境保护、卫生、外经贸、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协调这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它规定该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加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条例》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科学研究与试验提出了如下需要: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应当拥有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设施和手段,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并成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负责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工作;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单位在生产性试验结束后,可以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中外合作、合资或者外方独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风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条例》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加工作了如下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应当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农民养殖、种植转基因动植物的,由种子、种畜离、水产苗种销售单位根据条例规定代办审批手续;审批部门和代办单位不能向农民收取审批、代办成本;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获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经营许可证,并打造经营档案;《条例》还对违反规定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销售与进出口等状况,拟定了相应的罚则。如发现农业生态环境存在危险时,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宣布禁止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收回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销售有关存在危险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在全球环境基金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支持下,中国已完成《生物安全国家框架》的编制。

  科学资料表明,人体基因大约有10万个左右,其中1万个左右是致病基因。人体基因研究将彻底揭开人类生、老、病、死之谜,致使基因治疗和基因制药等产业的兴起。美国近期授与专利的两个人类基因的发现已经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一个关于肥胖的基因其专利推行许可费为3千万美元,另一个关于哮喘的基因其专利推行许可费高达9千万美元。中国有56个民族,有很多完整的家系,

  对人类基因组的研究极为有利。因为人类基因的发现和 应用具备很大的 经济价值,一些国家正在就中国人的地方病、易感染病进行研究,并偷取相应的基因资源,如血液、器官、毛发乃至尸体。争夺人类基因已经在国际上成为“一场没硝烟的战争”。为了有效地保护和借助国内的人类基因遗传资源,促进平等互利的国际用和交流,国务院办公厅于1998年6月十日转发了科技部和卫生部拟定的《人类遗传资源 管理暂行方法》,明确规定了获得遗传资源的申报、审批程序,采集、出口等环节的监控、审核方法,打造了申报登记、出境审批、证明书等规范,成立了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

  对加大国内生态安全立法的考虑

  现在国内虽然已经拟定若干有关生物安全的法规政策文件,但总的看来,与海外生物安全立法发达国家相比,国内的生物安全立法的法规级别较低且缺少专门性的生物安全法律或行政法规,有关生物安全的立法体系还非常不完善、有关防治生物安全问题的规范和手段还不够得力,与国内面临的相当严峻的生物安全问题非常不相称。为了预防生物安全问题、搞好生物安全 工作,笔者觉得,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加大国内的生物安全法制建设:

  1.逐步打造完善生物安全法规体系

  现在国内生物安全立法滞后的现象已经制约了生物安全工作的健康 进步,应该加快立法节奏。为此,应该拟定有关生物安全的立法 计划,抓紧拟定综合性的《生态安全法》或《 环境安全法》,分清轻重缓急地拟定专门性的生物安全条例或生物技术安全条例,与克隆技术管理条例、引进外来物种管理条例、人体基因管理条例、转基因生物体进出口管理条例、生物技术成就越境转移管理方法、生物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方法、生物安全指标管理方法等法规。

  2.通过拟定法律政策文件,明确预防生物安全问题的原则。依据各国的有关法规,除去一同性的法律原则和环境保护原则外,预防生物安全问题的特有原则主如果:公共安全保留原则,即以公共利益为最高利益,从生物安全和人体健康出发去限制和控制生物技术及其商品;风险预防原则或小心原则,即采取预防手段预防出现生物安全问题,假如遇见紧急的或不可逆转的威胁时,不能以缺少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本钱效益的手段预防生态恶化;适度控制原则,马上对生物技术和转基因生物体的法律控制与有关科学研究结合起来,既要有效地预防生物安全问题又要促进生物技术的健康进步;全过程控制原则,即对生物技术和转基因商品从计划、设计、试验、生产、运输、销售、选种等全过程进行全方位而有重点的管理。

  3.应该逐步打造完善预防生物安全问题的规范和手段。除去一些一同性的环境保护规范外,应该通过立法打造完善如下规范:生物技术风险评价规范;转基因新品开发审查规范;生物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规范;生物技术开发和转基因商品生产许可规范;转基因商品标签规范;转基因商品越境转移通报检查规范;生物技术和转基因生物体的信息采集、交流和发布规范等。应该努力建设一批高科技、高水平、高效益、低污染、生态化的生物技术试验区、转基因商品生态工业园区。

  4.打造完善科学的管理体制,强化对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现在国内有关生物安全管理的部门较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农业部、科技部、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国家安全部等部门都有不同程度地介入。为了加大对生物安全的管理,应该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与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中央监督管理与地方政府监督管理相结合、政府监督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明确一个部门行使统一监督管理权,统一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同时要加大生物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机构建设、队伍建设和监督管理设施的现代化建设。

  注释:

  [1]题目: 本文是司法部重点研究项目《生态安全法律问题研究》的科研成就之一。

  [2] 蔡守秋是 教育部人文 社会科重点研究基地的所长,武汉大学、福州大学、湖南大学 法学院的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掌握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 秘书长,中国西部开发法律研究会副会长。

  [3] 全国人大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编:《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条款汇编》,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46页。

  [4] 绿野:“改变作物遗传基因引发的一场国际环保官司”,《世界环境》1998年第4期第25页。

  [5] 胡连荣:《转基因技术风险野生物种》,《中国环境报》2001年12月15日。

  [6] 钱迎倩:《生物技术的潜在危险》。2000年9月5日《中国环境报》。

  [7] 蔡方:《转基因食物,请缓行》。载于2000年3月11日《中国环境报》。

  [8] 同前,第15页。

  [9] 转基因技术是指针对生物的某些特质,以突变、植入异源基因或改变基因表现等方法,对某类生物进行遗传因子的修饰,使其拥有或增强此特质的生物技术。

  [10] 转基因工程,是指通过现代科技,抽取某种生物的基因,转移到不一样的物种身上,从而创造出前所未有些新产品种的工程技术。

  [11] 转基因有机物或被改转基因的生物,简称为转基因生物,有人译为基因改变生物,又译为基因复制生物 。

  [12] 蔡方:《转基因食物,请缓行》。载于2000年3月11日《中国环境报》。

  [13] 钱迎倩:《生物技术的潜在危险》。载于2000年9月5日《中国环境报》。

  [14] 七木文章:《转基因冲击生态?》,《中国环境报》1999年5月5日。

  [15] 参看《生物安全:科学发现和议定书的必要》,载于马来西亚第三世界 互联网主编的:《第三世界的复兴》,1996年第65、66期合刊,第19 ~20页。

  [16]比如,2001年8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禁止克隆人的法案;英国政府于2001年11月22日公布了一项新法案,明确规定禁止通过克隆技术复制人类个体,该法案于11月29日获得下院批准,英国高级法院已认定克隆人是违法行为;联合国教科文 组织1997年的“基因项目和人类权利”宣言宣布禁止克隆人。中国科技部副部长程津培在2001年十月22日召开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生物伦理:国际挑战》科技部长圆桌会议上 发表演说时指出:中国政府很看重生物技术的进步,支持生物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支持以治疗和预防为目的的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同时也密切关注由此带来的生物伦理和生物安全问题;但,中国坚决反对克隆人,觉得各种克隆技术的研究和应用都不可以违背国际公认的生物伦理的基本原则,支持拟定有关禁止克隆人的国际公约。

  [17] 引自2000年12月8日《武汉晨报》世界新闻版,晨报综合消息

  《基因武器:20克灭掉全人类》。

  [18] 第55届联合国大会第201号决议,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由原来的每年12月29日忙乱为5月22日。

  [19] 姬刚:《中国:敲响生物入侵警钟》,《中国 环境报》2001年5月24日。

  [20] 李恒远、张联:《加大生物安全 管理是国内环保 工作的要紧内容》,《中国环境报》2001年8月8日。

  [21] 李立华:《灭种动物的墓碑愈加多》,载于2000年9月2日《中国环境报》。

  [22] 张小青:《墨西哥总统福克斯下令,保护彩蝶越冬林》,《中国环境报》2001年12月5日。

  [23] 全国人大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编:《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条款汇编》,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

  [24] Dir. 90/220 on the deliberate release of genetically modified products:[1990] O.J.L117/15.

  [25] Directive Amending Directive 90/220/EEC on the Deliberate Release into the Environment of GMOS.

  [26] Communication on the Community biopersity strategy.

  [27] 杜岩:《转基因生物安全性的法律控制》,《中国环境报》2001年5月25日。

  [28] 丁建清、王韧:《外来有害植物对生态环境破坏紧急》。载于《中国环境报》2000年9月21日。

  [29] 姬刚:《中国:敲响生物入侵警钟》,《中国环境报》200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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